寧夏銀行如意金融IC借記卡章程(試行)
發布時間:2017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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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滿足廣大居民資金結算和消費支付的需要,向社會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同時為規范寧夏銀行各發卡機構(以下簡稱發卡機構)和持卡人的權利義務,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或替代,以下簡稱“適用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寧夏銀行如意IC借記卡(以下簡稱如意IC卡)是寧夏銀行面向個人客戶發行的,以芯片為介質以人民幣為結算單位的具有借記和電子現金功能的金融工具。持卡人可在發卡機構營業網點、境內外帶有中國銀聯標識的特約商戶、自動柜員機(ATM)和多媒體等自助機具、發卡機構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營業網點使用。
第三條 如意IC卡按是否帶有磁條,分為集芯片和磁條于一體的復合卡,和僅有芯片的IC卡。按芯片的讀取方式不同,分為接觸式IC卡、非接觸式IC卡以及同時支持接觸式和非接觸式的雙界面IC卡。
第四條 個人向發卡機構申領如意IC卡,須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并如實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在申請表上簽字,即表示知悉并同意遵守《寧夏銀行如意金融IC借記卡章程》、《寧夏銀行如意金融IC借記卡領用合約》等相關規定。發卡機構有權決定是否批準申請人的領卡申請。
第五條 如意IC卡的發行對象為符合申領條件的中國境內的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境內的外籍人士、港澳臺同胞。如意IC卡申領應符合國家實名制的有關規定。開戶應采用實名。
第六條 申領人申領如意IC卡需繳納工本費,并按持卡年度(自辦卡月起每滿12個月為一個持卡年度)預收年費。銷戶時已收取的工本費和年費不再退還。卡片毀損、磁條消磁換領新卡須繳納換卡工本費。因銀行程序升級等非持卡人原因造成的換卡,經授權后可免收相關手續費。
第七條 如意IC卡的有效期最長為10年,卡片的到期日期以卡面的記載為準,卡片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卡片到期后,持卡人須到發卡機構營業網點柜面辦理到期換卡手續方可繼續使用。
電子現金賬戶是否有效不影響如意IC卡已發生的債務關系。如意復合IC卡磁條信息的有效期由系統設置,磁條信息到期失效后如意IC卡以芯片的方式仍可正常使用。
第八條 持卡人領取如意IC卡時,應立即在如意IC卡背面的簽名欄內簽上與申請表上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時使用此簽名。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發卡機構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凡依據密碼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凡未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則登記有持卡人簽名的交易憑證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發卡機構有權將持卡人使用如意IC卡的收支款項、費用記入其賬戶。
第九條 如意IC卡賬戶的資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以及屬于個人的合法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
第十條 如意IC卡賬戶包括借記賬戶和電子現金賬戶。借記賬戶的所有交易應遵循寧夏銀行如意借記卡相關制度和辦法。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計息辦法計付利息。電子現金賬戶具有圈存、消費和查詢等功能,其余額上限為1000元(含)。電子現金賬戶不記名、不掛失、不止付、不設密、不計息、不能用于提現和轉賬。
第十一條 如意IC卡賬戶每日在自動柜員機(ATM)上的累計提款額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二條 持卡人在境內外查詢、消費、圈存、存取現金和轉賬時,須遵守發卡機構、中國銀聯、收單銀行和有關受理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發卡機構應向持卡人提供查詢、對賬、掛失、咨詢、投訴等服務。持卡人應每月及時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方式查詢如意IC卡項下的賬務內容,持卡人對交易賬務變動情況有異議的,須在該筆交易的銀行記賬日起60 天內提出查詢和更正要求,發卡機構將于30天內給予答復。如持卡人在該筆交易的銀行記賬日起60天內未提出異議,則視同持卡人認可全部交易。
第十四條 持卡人在申請表中填寫的資料,如通訊地址、聯系電話、住址等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發卡機構,否則,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誤或損失均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五條 持卡人與商戶之間發生的任何交易糾紛,均應由雙方自行解決,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持卡人不應以此為由拒絕向銀行支付交易款項。
第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或供電、通訊等客觀原因導致如意IC卡暫時無法使用的,發卡銀行將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不承擔相關責任。對于在交易過程中,因暫時的網絡通訊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錯賬現象,銀行將根據實際交易情況進行賬務處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銀行雙方的權益均不受損失。
第十七條 持卡人因如意IC卡卡片到期、毀損或磁條消磁等原因需要換領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發卡機構指定營業網點辦理換卡手續。
第十八條 如意IC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應妥善保管所持如意IC卡卡片,如卡片遺失或被盜,應及時辦理掛失,掛失自掛失手續完成時生效。掛失手續完成前所發生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九條 持卡人須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如意IC卡借記賬戶密碼。因密碼保管或使用不當而導致的損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擔。持卡人遺忘或遺失密碼,應憑如意IC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發卡機構提出書面重置密碼的申請。
第二十條 持卡人終止使用如意IC卡時,應按發卡銀行有關規定辦理銷卡手續,并將卡片交回發卡銀行。當持卡人進行卡片注銷時,發卡銀行應退還電子現金賬戶余額。
第二十一條 發卡銀行有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調整收費項目及標準,所有收費項目須報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核準并提前10個工作日對外公告。持卡人在申領卡片時同意執行的各項收費及標準如果發生變化,持卡人有權在公告期間選擇是否繼續使用該卡及相關服務。
第二十二條 偽造、變造如意IC卡,使用偽造或作廢的如意IC卡及冒用他人如意IC卡進行詐騙財物的,發卡機構應及時處理,必要時移送司法機關;若發現持卡人在用卡過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領卡協議規定或其他違規、違法行為的,發卡銀行有權終止其用卡權利,并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如意IC卡,造成損失的發卡機構有權申請法律保護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發卡銀行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協助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對持卡人的如意IC卡借記賬戶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寧夏銀行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寧夏銀行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對本章程的修改,經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備公布后即生效,無需另行通知。